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双柏县医保系统执法公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医保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属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为行政执法公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五条 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人员和敏感信息除外);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局属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局属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计划信息,并报办公室备案。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三个阶段。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局属股、室、中心)事前环节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开栏公开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监督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事中环节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所有医保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事后环节应当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平台公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检查信息实行按月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或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向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5日前,各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应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送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双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情况;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